農地被拍賣,原所有權人或拍定人可於收到稅務局輔導通知函之次日起30日內單獨提出申請農業用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對於法拍案件,因屬無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案件,稅務局為顧及當事人權益,在法院通報核算土地增值稅時,均依同法第39條之3規定主動發函通知權利人及義務人,如該拍賣土地確係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請於收到通知函之次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逾期不得申請。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果遇到類似案件,應注意申請期限,以免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