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8月31日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每年8月31日,即以8月31日當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之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今(97)年8月31日前取得土地所有權者,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新所有權人應負責繳納該筆土地97年全年地價稅;如果是9月1日以後才取得土地所有權者,則由原所有權人負繳納之義務;另法院拍賣移轉之土地,在8月31日以前(含當日)拍賣並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者,以拍定人為納稅義務人,如在9月1日以後才取得者,當年度仍以原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