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申報經撤銷或註銷後再持憑原移轉契約辦理申報其應否另行貼用印花稅票稅務局提出說明。

資料來源:南投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土地移轉,於辦理土地增值稅現值申報案件經撤銷或註銷申報案後,納稅義務人修改原土地所有權移轉契約之立約日期,再持憑辦理申報者,該契約仍應依印花稅法第16條規定,另按契約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指出,納稅義務人辦理土地增值稅現值申報時,依法應繳納印花稅,其經撤銷或註銷申報案後,再修改原土地所有權移轉契約之立約日期,係屬雙方立約人另一次意思表示一致,所訂定另一個契約行為,與原契約無關,應另行貼花。
  該局又說,納稅義務人於辦理土地增值稅現值申報後,因故申請撤銷,如當事人持憑該原訂契約,再次辦理現值申報時,如無修改原土地所有權移轉契約之立約日期,則無須另行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籲請民眾如有貼用印花稅票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洽詢:南投總局:0800-496969、埔里分局:0800-493457、竹山分局:0800-493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