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樓地下室供停車使用應否課徵房屋稅視其性質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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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據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房屋按實際使用情形不同,分別依住家用、營業用、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僅為利用原有空間設置機器房、抽水機、停放車輛等使用而未收取費用或未出租或由所有權人按月分擔水電、清潔、維護費而非營業者,可免徵房屋稅。
  稅務局說,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如有下列情形者應計課房屋稅
  一、供營業、辦公或住家使用者,應按實際使用面積分別依有關稅率課徵房屋稅。
  二、供停車使用,而有按車收費或出租供停車使用者,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
    房屋稅。
  三、地下室其使用執照如為停車場,而不作停車使用者,應按地上建築物使用執照所載
    用途或都市計畫分區使用範圍分別計課房屋稅。
  稅務局籲請民眾如有任何房屋稅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洽詢:
  總局:0800-496969 、 埔里分局:0800-493457 、 竹山分局:0800-493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