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兼營娛樂業(卡拉OK),應課徵娛樂稅。

資料來源:南投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時下餐廳、小吃店、飯店或民宿…等業者為吸引顧客上門、提供正當休閒娛樂,常裝設卡拉OK設備供消費者歡唱。該局指出,業者附設之卡拉OK放映電視銀幕設備,係視聽中心之一種,核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課徵範圍,不論其有無向消費者額外收費,均應依法課徵娛樂稅。
  稅務局籲請上開兼營娛樂業(卡拉OK)之營業人,倘未辦理娛樂業設立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請儘速向該局消費稅課或埔里、竹山分局補辦,以免查獲被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來電洽詢,稅務局娛樂稅櫃台服務電話:總局2222121轉336、埔里分局2982054轉301、竹山分局2642053轉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