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改建之房地出售准以拆除日為準認定可否適用特別稅率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出售拆除改建中之房屋基地,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如所提示該地上房屋實際拆除日期之證明文件經查明屬實者,其有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之認定,准以實際拆除日起往前推算一年期間為準。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自用住宅用地逾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百分之十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為土地稅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所明定;又拆除改建中出售之土地,其出售前一年內之認定,以核准拆除日起往前推算之一年期間為準,前經財政部77 /12/14台財稅第770428076號函釋在案。惟當事人如能提示該地上房屋實際拆除日期之證明文件,且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其出售前一年內之認定,准以實際拆除日起往前推算之一年期間為準。但該已拆除房屋之基地,於實際拆除日至出售日期間,如有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仍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