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用房屋變更為住家使用時,應該向當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王先生在潮州鎮有一棟房屋,原來作為經營成衣批發銷售,並在該房屋設立營業稅籍登記,在今年2月初由於生意不好結束營業,改作住家使用,但是在4月底接到房屋稅單時發現自己的房屋已作住家使用,為何稅單還是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因為王先生並未依房屋稅條例規定及時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且可能未向營業稅及商業登記主管機關辦理註銷或變更登記,所以該房屋還是用較高的營業用稅率課徵其房屋稅。
該局指出,房屋的使用情形變更時,房屋稅可按月份適用不同稅率課徵。而房屋稅住家用稅率為房屋評定現值1.2%,營業用稅率為房屋評定現值3%,二者差距達2倍半。所以,有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的民眾應該要把握機會及時提出申請才可適時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