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 房屋租賃契約如載明收款金額並蓋章收訖應貼花

資料來源:基隆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印花稅法第5條所列「銀錢收據」之課稅範圍,係指收到銀錢收據所立之單據、簿、摺。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屬之。但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不包括在內。
該局進一步說明:關於房屋出租人按月收取租金,並於承租人所持房屋租賃契約書附件「房租收付款明細欄」載明收款金額並蓋章以示收訖者,即屬印花稅法第5條所列「銀錢收據」之課稅範圍,應由受款人於每次收款時按收款金額依千分之4稅率貼用印花稅票。
如需更進一步了解有關法令規定,歡迎利用電24331888轉715-718向該局消費稅科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