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有違建之農地,經法院拍賣後始補辦執照,雖有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張君所有農業用地經法院拍賣,地上違章建物於拍定後補辦建照手續,經核發使用執照後,農業主管機關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仍無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不課徵之適用,仍應依法課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