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稅只能補5年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為保障納稅人權益,現行稅法對於應課稅而漏未課稅的追繳,有一定期間的規定,即所謂的「核課期間」。一般核課期間為5年,如果納稅人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則核課期間為7年,在核課期間內,另發現有應徵的稅捐,應依法補徵,但如果過了核課期間,即使發現有應徵的稅捐,稅捐機關也不得再行補徵。 舉例來說,如稅捐機關在96年1月發現某甲的地價稅,因全家戶籍從88年起已搬走了,不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而要補徵地價稅時,只能就91年至95年的差額地價稅發單補徵,至於89及90年的則因為已經過了5年的核課期間,依法不能再補徵。該局再次提醒民眾,為避免因超過核課期間而導致稅捐的請求權歸於消滅,該局每年都會辦理各項清查作業並加強查緝逃漏,所以特別籲請納稅人應誠實納稅,以免被補稅又處罰,就得不償失了。
會辦單位:稅務管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