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房屋,房屋稅已就原受託人財產強制執行,不得以受託人變更為由申請退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房屋之受託人為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至於法定徵收時點,稽徵機關已對原受託人課稅,不得以受託人變更為由,申請退稅。該局舉例說明,某公司於97年2月26日將房屋信託移轉給甲君,同年6月8日變更受託人為乙君,由於房屋稅的法定徵收期,為每年5月1日至5月30日,稽徵機關以甲君為納稅義務人,進行稅款的稽徵,稅款繳納後甲君尚不得主張受託人已變更,要求退還所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