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稅與期貨交易稅之計算及代徵繳納方式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證券與期貨二者交易方式不同,其成交價格之計算方式及課稅主體亦有所不同,我國證券交易稅係按每次有價證券交易成交總價格(成交股數×每股成交價格)向出賣有價證券人課徵;期貨交易稅係就在中華民國境內期貨交易所從事之期貨交易,向買賣雙方交易人按不同期貨契約,分別依每次交易之契約金額或權利金金額課徵期貨交易稅。
該局說明,證券交易稅係向出賣有價證券人課徵,由代徵人於每次買賣交割之當日,按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規定之稅率代徵,並於代徵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之。目前國內證券交易稅主要稅源來自三個市場:集中交易市場、店頭交易市場及私人間買賣,而集中交易市場及店頭市場之證券交易稅皆由證券商代徵,私人間買賣則由買方代徵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則買賣雙方均須於期貨交易所委託期貨商從事期貨交易,其交易稅係向買賣雙方交易人依期貨交易稅條例第2條規定之稅率課徵,由期貨商代徵並於代徵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
該局特別籲請證券商、期貨商及投資人注意證券與期貨二者交易標的不同,應負擔之交易成本及適用交易稅稅率也不同,且代徵對象亦有所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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