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投資抵減所得稅之設備或技術,於購置之次日起三年內出售,不適用投資抵減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已依「網際網路業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以購置設備或技術申請投資抵減所得稅,若該等設備或技術於交貨之次日起三年內,有轉借、出租、轉售、拍賣、失竊、報廢或經他人依法收回情形時,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抵減之所得稅款,同時應按日加計利息,一併繳納。
中區國稅局指出,某公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適用購置機器設備投資抵減所得稅,該局於查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等機器設備已經出售,不符「網際網路業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不得適用投資抵減,遂加計利息補徵上開二個年度已申報抵減之所得稅款合計34,590,548元。
該局呼籲,公司以購置設備或技術申報適用投資抵減時,應確實依前揭規定辦理。若有不符規定情事並已抵減各年度所得稅款,應向稽徵機關補繳已抵減各年度所得稅款,並自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繳納。其尚未抵減之稅額,亦不得繼續適用投資抵減。(提供單位:審查一科李元玲,電話: 04-23051111 轉7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