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漏報所得超過全年所得額之5%者不得適用盈虧互抵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營利事業以往年度之虧損,原則上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亦不得在以後有盈餘年度列入扣除,即不能盈虧互抵。不過,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採用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且符合一定條件者,才有適用盈虧互抵之機會。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如欲適用盈虧互抵,必須同時符合下列5項條件:1.屬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2.會計帳冊簿據完備3.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4.如期辦理結算申報5.經國稅局核定之前5年內各期虧損。
該局進一步指出,所稱「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係指除會計帳冊簿據,應依所得稅法、商業會計法、及財政部對帳簿憑證有關解釋令為認定標準外,所稱『完備』,自應以業經依照上開法令設置帳簿,並依法取得憑證為要件,如確屬有成本費用中之記帳憑證欠缺,或經核定認有未取得支付憑證,並未依商業會計法第第14條辦理情事,自不符合上項要件,應不得適用將前5年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之規定。公司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有短漏報所得超過一定比率,將會被認定其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而被取消盈虧互抵的資格。依財政部發布之解釋函令,公司經查獲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例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得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免按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認定,仍准予適用前5年虧損扣除規定;反之,公司短漏報所得情事超過前述比率及漏稅金額,即不得適用盈虧互抵之規定。
某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全年所得額400餘萬元,扣除前5年經核定之虧損400餘萬元後,課稅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均為0元;經國稅局查核後,發現該公司漏報其他收入100餘萬元,除核定其全年所得額500餘萬元外,並因其漏稅額超過10萬元且漏報所得比例超過5%,依規定不得扣除前5年核定虧損,故核定課稅所得額500餘萬元,應納稅額125萬餘元,漏報收入100餘萬元另處罰鍰25萬餘元。該局特別籲請營利事業應多加注意以往年度虧損扣除之相關規定,以免權益受損。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一科林秀芬,電話: 04-23051111 轉7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