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列報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之條件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為促進產業升級,依據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公司之研究與發展支出,包括研究新產品或新技術、改進生產技術、改進提供勞務技術及改善製程,所支付委託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財政部專案認定之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之費用,得申報為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
中區國稅局日前查獲甲公司列報支付外國「公司」委託研究費用2,300萬元,因受委託研究機構,非屬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財政部專案認定之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而核定該筆研究與發展支出,不得適用投資抵減。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委託國外機構研究之費用,若受委託單位,不符合上開規定,該項費用雖不得適用投資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但若為業務需要而支出者,仍得列報為其他費用。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一科陳麗齡, 電話: 04-23051111 轉7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