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之年齡須符合「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之要件。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除應檢附確受扶養且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之證明文件外,更重要者,其他親屬或家屬之年齡須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才符合所得稅法可減除免稅額的相關規定。
該局以最近受理的復查案為例,其轄內納稅義務人於9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本人、配偶及其他親屬(姑,38年次)等3人免稅額222,000元,經該局以其他親屬未滿60歲,與所得稅法規定不符,乃予剔除免稅額74,000元。納稅義務人不服,申經復查結果,未獲變更,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亦遭駁回。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之「其他親屬或家屬」除須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外(其父或母不得為現役軍人或托兒所、幼稚園及國中小學之教職員),尚必須符合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之規定,亦即具有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之家長家屬關係,如係家屬相互間,因並無互負扶養之義務,當無所得稅法免稅額規定之適用。該局特別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的權益,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民眾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法務二科林郁慧,電話: 04-23051111 轉8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