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回贈後經出售之價款由受贈人收取運用,經查獲應補徵贈與稅並處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贈與農業用地,於5年列管期間內回贈,仍繼續作農業使用,依規定准免追繳贈與稅亦免再加以列管。
該局指出,邇來審理農業用地回贈案件時,發現有民眾將農業用地回贈後,旋將該筆農業用地出售,但出售價款卻由受贈人收取,贈與人雖主張係將該價款借予受贈人,嗣經該局深入追查,受贈人於取得資金後除購買不動產外,餘轉存其配偶定期存款或自行提領運用,有違一般借貸常情;又受贈人已允受且行使支配使用之權利,是當事人間顯有贈與意思之合致,該局除課徵贈與稅外,並以漏報論處。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常誤以為農業用地回贈原贈與人後,國稅局將不再列管,隨即予以出售,出售價款並由受贈人收取,藉以規避贈與稅,一經查獲除補徵贈與稅外尚應處罰。因此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千萬不要以身試法,以免得不償失。民眾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二科。廖玉瑾,電話: 04-23051111 轉2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