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當年度購置自動化設備及技術之支出金額,無抵減當年度應納暫繳稅額之適用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因屆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邇來接獲很多公司電話詢問97年度購置自動化設備及技術之支出金額得否抵減97年度應納暫繳稅額。 該局說明,參照財政部97年8月8日台財稅字第09704066360號函釋,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各業別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公司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憑指定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及購置成本之原始憑證影本,送請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可抵減稅額,方完成適用抵減之程序要件,未依規定辦理者,即無該租稅優惠之適用。公司當年度購置自動化設備及技術之支出金額,於當年度暫繳申報時,尚未完成前開核准程序,爰無抵減當年度應納暫繳稅額之適用。 該局提醒公司,於辦理本年度(97年度)暫繳申報時,僅得以交貨年度為96年度以前經結算申報適用投資抵減,而尚未抵減之各項投資抵減稅額,抵減97年度應納暫繳稅額,97年度購置之自動化設備及技術,雖已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書,仍不得適用抵減97年度應納暫繳稅額。【#775】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職 稱:股長 姓 名:蘇淑珍 聯絡電話:(07)7256600轉7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