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與國外雜誌社之廣告費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給付時無須扣繳所得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市OO電子公司朱小姐來電詢問:其公司參加國際電子器材博覽會,在國外雜誌刊登廣告,付給國外雜誌社之廣告費應否辦理扣繳?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朱小姐服務之公司因業務需要,刊登國外雜誌廣告,支付國外雜誌之廣告費,因非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據財政部68年2月23日台財稅第31131號釋函規定,給付時無須扣繳所得稅。 【#770】 新聞稿提供單位:鼓山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黃秋月 聯絡電話:(07)5215258分機6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