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辦理決算申報,其申報期間之認定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邇來常接獲營利事業電話詢問:營利事業辦理決算申報時,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是否為該營業期間之終止日?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75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並於45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依此,營利事業當期決算之營業期間終止日,係指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而辦理當期決算申報之時限,則以主管機關核准之日為準起算,營利事業申報時應注意以免填寫錯誤。 高雄市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未於規定期限辦理決算申報者,於稽徵機關核定前已自行補辦申報者,可予受理並依有關規定核定。【#766】 新聞稿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職稱:助理員 姓名:劉美英 聯絡電話:(07)3317077分機6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