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稅計算營利所得額得減除罰鍰、滯納金及怠報金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獨資資本主及合夥事業合夥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計算營利所得時,其所經營獨資或合夥商號當年度繳納之罰鍰、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暨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加計之利息,經取得正式繳納收據,得自稽徵機關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該局舉例,甲獨資商號申報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審查後因無法提示成本及費用供核,同意依所得稅法第83條核定其營業淨利為1百萬元,應納稅額調增為24萬元,96年2月開徵應補繳本稅10萬元,該商號迄至97年1月23日始繳納該補徵稅款,並加徵滯納金15,000元及滯納利息2,000元,是該商號負責人94年度營利所得可主張為983,000元(1,000,000元-15,000元-2,000元),可扣抵稅額為240,000元。
該局指出,上揭得自營利所得減除之罰鍰、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暨利息,必須係因違反所得稅法規定所產生,且須經繳納取得正式收據,若係非稅捐罰鍰,例如交通罰鍰等即不得列為得減除之項目。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北投稽徵所陳股長;電話28951515分機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