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償還借款之名,行分配股利之實,此規避股東個人綜合所得稅之行為,如經查獲,除遭補稅外,並應處以罰款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以返還借款之名義,給付款項予股東,使股東迂迴取得原應直接由公司配發之股利,不當為股東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該行為涉有規避股東個人綜合所得稅之情事,應予處罰。
南區國稅局指出,轄內甲君為乙公司股東,乙公司負責人利用第三者之帳戶,將該公司91年度之股利1,500,000元分配予甲君,以形式上返還借款予第三者之名義,給付款項予股東,使股東迂迴取得原應直接由公司配發之股利,涉有為股東規避個人綜合所得稅之情事,經財政部賦稅署及南區國稅局查獲,除對甲君核定補徵綜合所得稅外,並按所漏稅額處0.5倍罰鍰。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系爭資金係屬借款之償還,乙公司當年度並無盈餘且未經分配程序之事實,國稅局斷然認定系爭所得為盈餘分配之營利所得並課以罰鍰,顯違反證據法則、實質課稅原則認定事實。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甲君敗訴。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理由略以,公司此舉無非係欲逃避稅賦歸課,所創造出之虛偽借款移轉之外觀,而也因此等迂迴、多階段、並異常之法形式行為,達成排除一般個人股東取得營利所得應負擔綜合所得稅之租稅負擔。此等行為明顯為規避原告等股東營利所得之綜合所得稅賦,以取得租稅利益,係屬稅捐規避行為,依實質課稅原則,自應依實際上存在之經濟事實予以課徵所得稅,乃判決甲君敗訴。
如有疑問請洽:
法務二科吳科長,聯絡電話: 06-2298097 彙總編號:97081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