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提領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存款,如有漏申報,是否會被處罰鍰?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王先生詢問:父親死亡後,繼承人提領存款如漏未申報遺產稅是否應處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答覆:繼承人申報被繼承人遺產稅案之「存款」項目,應就被繼承人「死亡當日」存放在各金融機構之各類存款帳戶餘額(含活期儲蓄存款、定期存款等)列報計入遺產課稅,縱使定期存款於被繼承人死亡次日或死亡後數日到期(或中途解約)提領,仍應就死亡當日之定期存款額列入遺產課稅。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金融機構及郵政儲金單位之存款縱然存款餘額在新台幣20萬元以下者,可免檢附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即可移轉或提領,惟無論存款餘額多少,均應納入遺產申報。近年常見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數日辦理定存到期解約或中途解約提現,卻於遺產稅申報時疏忽漏未列入遺產申報,經該局查獲後除補徵遺產稅本稅外,並就存款漏報部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5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1至2倍之罰鍰。
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在填報「存款」項目前,可先向被繼承人存款之金融機構查詢截至被繼承人死亡當日之存款餘額,並注意如有於被繼承人死亡日後解約之定期存款,務必一併據實申報,以免漏報被處以罰鍰,或應在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以免受罰。

如有疑問請洽:
服務科鄭科長,聯絡電話: 06-2298007 彙總編號:9708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