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 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 5年內限制改變用途或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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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2年內,不論是先買後賣或是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者,得就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範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該局提醒您,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需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管制5年,如發現重購土地5年內再行移轉或改變其他用途者,除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另外,所稱再行移轉包括一般買賣、贈與及交換,若土地所有權人重購土地5年內如經法院拍賣者,也算移轉,都要依法補繳原退稅款。
基隆市稅務局關心您,籲請民眾享受租稅優惠的同時,也要留心相關管制規定,才能充分獲益喔!若您對土地增值稅有任何問題,歡迎利用服務電話(02)24331888轉711至717分機,稅務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