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 財政部100年8月11日令修正發布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第8條條文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財政部因應100年5月11日總統公布修正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35條,明定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者核定稅捐處分之送達及申請復查等規定,配合修正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第8條,本次修正條文第8條增列第二項「……及第三款」等文字,其條文內容如下:稅捐稽徵機關依本法第29條規定,就納稅義務人應退之稅捐抵繳其積欠者,應依下列順序抵繳:一、同一稅目之欠稅。二、同一稅目欠繳之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利息及罰鍰。三、同級政府其他稅目之欠稅。四、同級政府其他稅目欠繳之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利息及罰鍰。五、其他各項稅目之欠稅及欠繳之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利息及罰鍰。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已逾限繳日期,而於本法第35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定申請復查期間,尚未依法申請復查者,應俟其期間屆滿後,確未申請復查,再依本法第29條規定辦理退稅抵欠。如果您還有任何疑問,請撥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53696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