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 財政部100年8月11日令修正發布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第1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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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財政部因應100年5月11日總統公布修正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35條,明定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者核定稅捐處分之送達及申請復查等規定,配合修正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第11條,本次修正條文第11條增列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其條文內容如下:納稅義務人依本法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時,應將下列證明文件連同復查申請書送交稅捐稽徵機關:一、受送達繳款書或已繳納稅捐者,為原繳款書或繳納收據影本。二、前款以外情形者,為核定稅額通知書。前項復查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住、居所。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及代理人證明文件。二、原處分機關。三、復查申請事項。四、申請復查之事實及理由。五、證據。其為文書者應填具繕本或影本。六、受理復查機關。七、年、月、日。如果您還有任何疑問,請撥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53696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