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局定期存款利息所得仍應申報綜合所得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領取郵局定期存款利息的民眾,請注意囉!該定期存單之利息所得並非免稅所得,須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
南區國稅局近日發現不少民眾漏報取自郵局定期存單之利息所得,原因出自於一般民眾誤以為只要是郵局給付之利息都是免稅所得,所以不用申報。國稅局指出,依據郵政儲金匯兌法之規定,個人於郵局開立存簿儲金帳戶,存款本金在100萬元以下,按活期儲金利率給付之利息,此部分係屬免稅所得,不須辦理扣繳亦無須申報綜合所得稅,而本金超過100萬元以上部分,郵局則不給付利息;惟若將款項存入郵局並以定期存款方式理財者,經按定存期別利率給付之利息,則屬應稅利息所得,郵局應依規定辦理扣繳稅款,民眾亦須按實申報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記得要將郵局領取之定期存單利息所得一併申報,以免因漏報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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