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 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應申請才能適用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常有民眾質疑,房屋多年來並無營業,且亦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為什麼土地未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仍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該自用住宅用地上建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適用係採申請制,如符合上項規定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當年度才能適用優惠稅率,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但前已申請核准而土地所有權人及用途未變更者,則不必再提出申請。
該局舉例:陳先生來電詢問其所有彰化市土地,房屋歷年來並未營業,且亦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為什麼土地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一年需繳納5仟元地價稅,經查陳先生並未提出申請,所以其地價稅係按一般用地稅率適用千分之十課徵,經說明並輔導陳先生提出申請,審核結果符合規定,改按自用住宅稅率千分之二課徵,僅需繳納1仟元,足可節省4倍的稅金。
地方稅務局強調,符合自用住宅要件者,務請記得於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以免影響自身權益,申請時應填具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書(填寫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之姓名及身分證號碼)並檢附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或使用執照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