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派員至國外原廠受訓之費用非屬抵減辦法之人才培訓支出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公司會計詢問,該公司97年自國外新購一批機器設備,派遣員工至出售廠商培訓該機器設備操作及維修技術,培訓期間之相關支出可否專案申請適用抵減辦法之人才培訓支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95年3月14日台財稅字第9500033030號函釋,公司派員至國外原廠接受設備之操作及維修訓練,係基於便利公司操作新購機器設備與其後維修等業務所需,非屬公司為培育受僱員工指派參加與公司業務相關之訓練活動費用,與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獎勵目的不符,尚無「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3條第3項第6款專案認定屬人才培訓支出之適用。

該局呼籲,公司派遣員工至原廠訓練操作及維修技術之相關費用,並不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