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遺有緩課股票,除應併計遺產課徵遺產稅外,尚應併計被繼承人死亡年度綜合所得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桃園李小姐來電詢問,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緩課股票,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符合於原獎勵投資條例或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6、17條規定之緩課股票,除應併計遺產課徵遺產稅外,尚應併計被繼承人死亡年度綜合所得,並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辦理結算申報,但如被繼承人遺有配偶者,仍由其配偶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合併於次年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另表示,被繼承人遺有緩課股票於申報遺產稅時,其股票價值係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所謂時價,公開上市之公司股票以繼承開始日收盤價格為準;未公開上市之公司股票以繼承開始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為準。而申報所得稅時,緩課股票是按面額申報課稅,但若緩課股票於繼承開始日之時價,如低於面額時,係以繼承開始日之時價申報,其時價之認定,與遺產稅規定相同。

該局呼籲,若被繼承人遺有緩課股票時,除應併計遺產課徵遺產稅外,尚應併計被繼承人死亡年度綜合所得,若有短漏報情事者,除核定補稅外,並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送罰,請納稅義務人注意,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