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所屬各學校附設停車場如對外營業,應申請設籍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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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臺北市所屬各級學校停車場於夜間開放供民眾使用,各學校除應依法向有關機關申請停車場登記證外,亦應以學校名義向所在地之該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設籍課稅。
該局指出,由於臺北市所屬各級學校預算係屬特種基金運作,其對外營業之停車場依法不得免徵營業稅,應設籍並課徵營業稅。惟為符合預算法之規定,應以學校本身名義申請設籍課稅,並延用學校原有之扣繳單位統一編號,無須另以學校附設停車場名義申請;如已以學校附設停車場名義申請者,應向國稅局申請註銷登記並另以學校名義申請設籍課稅,或以變更登記申請書向國稅局申請變更統一編號及營業人名稱,改以學校本身為營業人,國稅局並將在稅籍主檔上加註營業事項為停車場,以示區別。又各學校於填寫設籍申請書時,應於「組織別」欄勾選「其他」(勿勾選「獨資合夥」、「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等,以免誤徵所得稅)。
該局提醒,各學校附設之停車場如每月停車費銷售額未達新臺幣20萬元,可向所在地之該局所屬各分局、稽徵所申請免用統一發票,改開立普通收據交付停車民眾。至應納營業稅則由稽徵機關以查定方式決定其銷售額,並按季寄發繳款書通知繳納。
(聯絡人:北投稽徵所李股長;電話28951515分機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