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如短漏報所得,於調查基準日前自動補報補繳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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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短漏報所得,須在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基準日之前補報補繳,始符合自動補報補繳免罰規定。
該局說明,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如短漏報所得或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已達裁罰標準之漏稅案件,經稽徵機關進行函查、調卷、調閱相關資料或其他調查作為者,以最先作為之日為調查基準日。補報補繳案件是否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免罰規定,應以調查基準日為分界點。
該局查獲甲君連續數年漏報執行業務所得,就其中某一年度漏報所得先行發單補徵並裁處罰鍰,甲君為避免其他年度漏報之所得亦遭處罰,隨即辦理其他年度所得稅補報補繳,惟補報時點係在該局調閱相關資料之後,不符合補報免罰規定仍處以罰鍰,甲君不服,主張其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免罰規定,申經復查,該局以其在調查基準日之後始辦理補報,無免罰之適用,提起訴願亦遭駁回。
該局呼籲,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有所得即應申報,納稅義務人對申報內容應盡審查核對之責,其未就實際所得予以申報,致漏報系爭所得即有過失。納稅義務人如發現有短漏報所得或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時,應儘早自動補報補繳,不可心存僥倖,以免受罰。
(聯絡人:法務二科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