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出境期間逾5年解限後,其欠稅仍得繼續執行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因欠稅遭限制出境,其限制期間滿5年者,應予解限;但其欠稅繫屬行政執行處或未逾徵收期間者,仍得繼續執行或追償。
該局進一步說明,新修正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5項(97年8月13日公布,同年8月15日施行)規定:「限制出境之期間,自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之日起,不得逾5年」因此,納稅義務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因欠稅遭限制出境滿5年後,稅捐稽徵機關將報請財政部函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予以解限。惟解限僅係解除納稅義務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之人身自由限制,並不代表所欠稅捐亦可一筆勾消,因此,其欠稅若無其他更正註銷原因,原已繫屬行政執行處者,仍得繼續執行,若其欠稅原未繫屬行政執行處但未逾徵收期間者,稅捐稽徵機關仍得繼續追償或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