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每年8月31日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的「納稅義務基準日」為每年8月31日,是以地政事務所8月31日當天「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之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核定為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依法應繳納該筆土地當年度地價稅。 舉例來說,土地如在8月31日前辦妥移轉登記,則當年度之地價稅納稅義務人為後手,即新所有權人;反之,土地如在8月31日以後才完成移轉登記者,則該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仍為原土地所有權人。且應納稅額為全年度之金額,此與房屋稅依持有房屋的實際月數在買賣時按月分單課徵完全不同。故8月份取得所有權者,雖然到年底只剩4個月,但新有權人仍然要繳納該筆土地當年度全年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土地於買賣移轉時,如果買賣雙方在買賣契約中約定地價稅由買方或賣方代繳,這種契約屬買賣雙方間之私權行為,並不能變更公法上明定地價稅納稅義務人之地位。故其課徵對象,仍是以地政機關8月31日登記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作為該年度納稅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