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依法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凡採曆年制會計年度之營利事業,依規定應於97年9月1日起至97年9月30日止,辦理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採特殊會計年度之營利事業,暫繳申報期限則比照推算之。
該局說明,除符合下列規定之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可免辦理暫繳申報外,均應依法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一、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得稅法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二、經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凡本年度1至6月份原核定為小規模營利事業,嗣於7月1日起經核定改為應使用統一發票,也可以免辦理暫繳申報。)
三、合於免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未對外營業之消費合作社、公有事業。
四、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五、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無應納稅額者,或本年度上半年新開業者。
六、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得免辦理暫繳申報。例如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於上半年變更負責人,因原負責人已將獨資事業之全部資產負債移轉予新負責人,其營利事業主體即已轉讓,依法應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亦得適用免辦理暫繳申報之規定。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應如期辦理暫繳申報,以免遭受核定補稅及加計利息。
(聯絡人:資料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