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救濟案件確定後,稅款逾期未繳,稽徵機關可對原提供之擔保品行使抵繳權利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因不服其93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之應納稅額,經復查決定未獲變更,續提起訴願,為免被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於是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就應納稅額半數,提供定期存單作為擔保品,一段時日後,該案件經行政法院判決確定,國稅局遂填發補繳稅款通知書,通知甲君限期繳納,並一併告知若逾期未繳,將對擔保品行使應有之權利。但甲君在期限內並未繳納,國稅局便對定期存單行使質權,取得款項抵繳其應補稅款,不足的半數稅額並依法移送執行,此時甲君想要取回定期存單,為時已晚!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是繳納半數稅額有困難經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並依法提起訴願者,固得暫緩移送強制執行;惟提供擔保之目的,只是暫時替代半數稅款之繳納,使之不進入執行程序,因此擔保的欠稅案件俟行政救濟程序完結,稅額確定後,仍應就全數應納稅額補繳,若納稅義務人於收到稅單後仍逾期未繳,國稅局即可將所提供之擔保品行使應有之權利,以抵償欠稅。
最後,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注意各項應納稅捐繳納期限,做好財務規劃,以避免類似情況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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