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承租房屋之租金支出不可列報租金扣除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順應全球化趨勢,台商多將版圖擴展到世界各地與中國大陸,國人在海外工作或其子女到大陸就學的人數倍增。邇來常有民眾問及,其在海外承租房屋所支付的租金支出,能否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
南區國稅局指出,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6目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所以,國人在海外或大陸地區租屋之租金支出,因所承租的房屋不在境內,依法不得申報列舉扣除減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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