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委託代客記帳業者處理報稅事宜,若發生違章情形,應就彼等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補徵稅款並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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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委託代客記帳業者處理報稅事宜,若發生違章情事,應就彼等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並依相關稅法規定補稅處罰,營業人不可不慎。
該局指出,甲公司涉嫌無進銷貨事實,開立統一發票予○○企業社等,同時取得○○電器工程有限公司等虛開之統一發票,致虛報進項稅額,經查獲,由該局核定補徵營業稅額並處罰鍰。甲公司不服,主張其取具不實進項憑證申報乙事,非在其委任○○事務所處理事務之範圍,自難認此部分經其授與彼等代理權,而應就彼等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云云,申經復查及提起訴願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該判決指出,依照民法第224 條規定「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行政程序當事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有故意或過失行為時,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行政程序當事人應與之負同一故意或過失責任……甲公司自承委任○○事務所承辦記帳及稅款報繳業務,則對○○事務所在進行此承辦之記帳及稅款報繳之行政程序中,所發生之故意或過失應負同一責任。……○○事務所實際代甲公司繳納營業稅後,依常情應會將繳納憑證(收據)交予甲公司……甲公司自能查覺有異而追查……其聽任○○事務所人員續為本件之違章行為,而生違章結果,已屬故意。○○事務所實際代甲公司繳納營業稅後,不將繳納憑證(收據)交予甲公司,甲公司未加索取……致生違章結果,亦有疏失責任,自無從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