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銷貨發票交易事項記載不完整,影響營利事業所得稅負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平時進、銷貨取具及開立統一發票時,均應確實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辦理。如發現所取具或開立之統一發票未載明交易品名、數量、單價、金額等資料,應即時補正,以免查帳時,因商品之進、銷、存數量無法勾稽查核,而遭依同業利潤標準逕行核定其營業成本。
北區國稅局指出,該局於辦理復查案件過程中,發現部分公司行號平時未注意統一發票記載進貨及銷貨之內容,有些發票未載明交易品名、規格、數量;有些記載之數量單位混淆不清;也有進、銷貨之計量單位不同等,致查帳時無法對其商品進、銷、存勾稽核對,因而無法核實認定其營業成本。而嗣後公司於行政救濟階段,因事過境遷補正困難,往往遭駁回復查申請。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平時應多加注意進、銷貨發票交易事項記載是否完整,並注意帳務處理,以免被調整所得而增加稅捐之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