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稅之土地 變更使用要申報,重新適用要申請

資料來源: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原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地上建物如已變更供營業或出租使用,其用途顯然與原核准時之情形不同,自無法再享受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稅,嗣後如註銷營業或出租終止,再供自用住宅使用者,仍應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臺北市稅捐處表示,納稅義務人之土地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地上建物有營業情形,依規定即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如未申報而被查獲,除自次期起恢復按一般用地課稅外,還要被裁處罰鍰。如嗣後不再營業,恢復供自用住宅使用者,仍應重新提出申請始可再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該處進一步表示,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為納稅人之權利,自應由納稅義務人提出主張,再由稽徵機關審查,一經核准適用後,其核准之原因或事實消滅時,稅法亦賦與納稅人申報之義務。因此,該處呼籲納稅人為了自身權益,應多加留意自有土地之使用情形,如有變動,應即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或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