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自用之土地,所有人名義變更後,應重新申請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北縣訊】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凡是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當土地所有權因買賣、贈與、繼承、信託(自益信託)、共有物分割等原因移轉或土地持分增加後,土地用途雖未變,新所有權人仍須向稅捐處提出申請始能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捐處表示,繼承土地於查註地價稅有無欠稅時,稅捐處均會輔導當事人(或委託人)填寫並交付「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書」,提醒新所有權人於土地所有權名義變更後,重新申請繼承土地按自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夫妻之間贈與土地時,稅捐處亦於同意函中提示重新申請自用之依據。自益信託辦理查欠時,提示由受託人提出申請。但仍有不少人未在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申請截止日前〉提出申請,等到收到稅單始發覺土地已改按一般稅率課徵,常以使用情形未變更且戶籍未遷出為理由向稅捐處申訴。對於此種情形,稅捐處只能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捐處進一步說明,所謂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對於適用自用課徵地價稅之面積及處數亦有限制;都市土地不得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不得超過700平方公尺,且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享自用以一處為限。按現行地價稅之基本稅率是千分之十,自用住宅用地之稅率只有千分之二,以一筆原適用一般用地稅率課稅但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的土地來說,經申請之後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可省下4倍的地價稅負擔。民眾如仍有疑問,請撥該處服務電話洽詢。89528205~89528206

撰稿人:土地稅科 李郁閔 電話:89528203
資料詳洽:企劃服務科 王珮齡 電話:89528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