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社團法人,應有健全會計制度,並設置帳簿及保存憑證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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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社團法人應依規定設置相關帳簿,並應依規定保存相關憑證備查。近來查獲診所以醫療社團法人名義登記,未依規定設置帳簿、未逐日登載與保存帳載憑證,爰依規定裁罰。
該局說明,依據商業會計法及醫療法第34條規定,醫療法人應建立健全會計制度,取具及保存合法之憑證,並按發生次序逐日登帳,至遲不得超過2個月,會計憑證應按日期裝訂成冊,並依規定保存相關帳簿憑證等資料備查。又醫療法第22條規定,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另財政部賦稅署95年7月13日台稅一發字第09504526550號函,診所依據醫療法以醫療社團法人名義登記,具有營利性質,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規定,為以其他組織方式成立之營利組織。依前揭規定,社團法人醫療院所應依規定設置帳簿據實登載,並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呼籲,診所依據醫療法以醫療社團法人名義登記者,應健全會計制度,主動依相關法令規定設置相關帳簿,並依規定登載及保存憑證,據實申報繳納相關稅負,俾免經稽徵機關查獲後,依法裁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