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屬應計入分攤成本費用損失之免稅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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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投資公司持有被投資公司股票期間,所取得被投資公司發放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即投資收益),依據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規定,應列入計算並分攤相關成本費用損失,正確計算營利事業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基本所得額及基本稅額。
該局查核A投資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證券交易收入4,800萬元、證券交易成本2,800萬元、營業費用600萬元及其他收入200萬元,並按各款應稅、免稅收入比計算證券交易收入應分攤營業費用為576萬元[$48,000,000÷($48,000,000+$2,000,000)×$6,000,000],惟該公司未將投資收益1,000萬元列入計算並分攤相關成本費用,經重新按各款應稅、免稅收入比計算出證券交易收入應分攤營業費用為480萬元[$48,000,000÷$(48,000,000+$2,000,000+$10,000,000)×$6,000,000],核定調增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基本所得額並補徵稅款。
該局指出,依現行法令規定,投資收益屬免稅範圍,但因分攤基準不同將影響所得基本稅額計算,營利事業應注意上揭規定,以免遭到調整補稅。
(聯絡人:信義稽徵所王股長;電話27201599 分機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