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分配與生前贈與的稅負差異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後所遺留之財產應課徵遺產稅,至於完納遺產稅後,繼承人間如何分配遺產,並不發生課徵贈與稅的問題,但被繼承人死亡前對繼承人中一人所為之贈與,除應課徵贈與稅外,該受贈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後,再將受贈財產無償移轉予其他繼承人,非屬遺產分配,仍應對移轉財產人課徵贈與稅。
該局轄區甲君於92年1月20日死亡,生前於91年間將其所有2筆土地贈與繼承人乙君,並辦理過戶登記,甲君死亡後辦理遺產分割登記時,亦協議該2筆土地屬乙君所有。嗣乙君於95年取得該等土地之徵收補償款660餘萬元,卻無償分配予其他繼承人,國稅局乃核認係贈與行為,除核定贈與稅60餘萬元外,又因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未依法辦理贈與稅申報,而按核定應納稅額處1倍罰鍰,乙君不服,踐行行政救濟程序,仍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略以,甲君既將該等土地贈與乙君,即屬乙君所有;?縱認該土地為甲君死亡時之遺產,然依不動產分割協議書,所有繼承人等已就甲君所遺之不動產為分配,是該土地被徵收時,已是乙君所有,難認係屬甲君之遺產。其將取得補償金給予其他繼承人,經其他繼承人允受,而未給付對價,即為無償之恩惠給予,此已構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之贈與,且乙君未依限辦理贈與稅申報,縱非故意,亦有過失,故國稅局據以核定贈與稅,並處罰鍰,即無不合。
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被繼承人生前已將其所有土地贈與繼承人,該財產即屬受贈之繼承人所有,其於嗣後再將受贈土地之徵收補償款無償給予其他繼承人,則為另一法律行為,仍應核課贈與稅,請特別注意,以免徵納雙方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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