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漏進漏銷逃漏營業稅案之處罰規定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進貨未依規定取得統一發票,並於銷貨時漏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其屬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部分,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進貨金額處5﹪之罰鍰;銷貨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部分,則同時觸犯未依規定給予他人憑證,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銷貨金額處5﹪之罰鍰及逃漏營業稅(同樣是銷貨金額之5﹪)應依加值型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51條處1-10倍之罰鍰,惟因二者之處罰有法條競合問題,所以規定應採擇一從重處罰。
中區國稅局說:該局最近查獲某甲營業人於96年間銷售貨物新台幣(下同)1,000萬元予乙營業人,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予乙營業人,又乙營業人將該貨物轉售丙客戶時,亦未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之,而由甲營業人逕以丙客戶為買受人開立統一發票。乙營業人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除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依查明認定的總額處5% 罰鍰外,另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則應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或依未給與憑證總額處5﹪罰鍰,擇一從重處罰。另甲營業人雖已開立發票,惟未依規定給予實際交易對象乙營業人,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查明認定之總額5﹪論處。
該局以此為例說明,甲公司於96年間銷售貨物予乙公司,銷售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萬元、營業稅額為50萬元,甲公司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給乙公司。而後,乙公司將該貨物以1,155萬元(含營業稅55萬元),轉售給丙客戶,亦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給丙客戶,而由甲公司直接開立統一發票給丙,也就是一般所謂的「跳開發票」情形。甲公司、乙公司及丙客戶分別違反規定應受補稅並處罰:
甲公司:該公司雖已開立發票,惟未依規定給予實際交易對象(乙公司),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銷售額1,000萬元之5﹪論處,即處以50萬元罰鍰。
乙公司:(1)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即甲公司開立之發票),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進貨總額1,000萬元之5﹪論處,即處以50萬元罰鍰。
(2)銷貨給丙客戶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則應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按所漏稅額55萬元處1倍至10倍罰鍰,或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未給與憑證總額1,100萬處5﹪罰鍰,擇一從重處罰。
丙客戶:(1)當丙為一營業人時,向乙公司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即乙公司開立之發票),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進貨總額1,100萬元之5﹪論處,即處以55萬元罰鍰。另外如果丙將甲開給他的發票申報扣抵營業稅的話,還將涉及以非實際交易對象之發票申報扣抵營業稅,應依規定補稅及處罰問題。
(2)當丙為一般消費者時,尚無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之處罰。

  該局特別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發票一定要以實際買受人名義開立並交付,不要有跳開統一發票情形,以免觸犯法令,遭受處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四科陳雅淑,聯絡電話:23051111轉7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