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財產收取押金,應依法設算租金收入申報課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接獲納稅義務人來電抱怨其房屋出租向房客收取之押金,被設算租金收入頗不合理,並要求國稅局給予更正註銷。 國稅局說,財產出租收有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依據現行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3款規定,均應就各該款項按當地銀行業通行之1年期存款利率(96年度之利率為年息2.175%),計算租賃收入。 國稅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財產出租有收取押金者,應依規定設算租賃收入,避免漏報遭補稅,增加徵納雙方困擾。【#789】 新聞稿提供單位:鼓山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黃秋月 聯絡電話:07-5215258#6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