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申請實物抵繳應具備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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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2項規定,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之日起2個月內或稽徵機關核准延期之納稅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分12期以內繳納,並准以課徵標的物或其他易於變價或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所以申請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抵繳的首要條件,即為應納稅額應超過新台幣30萬元,該項應納稅額,係包含本稅、罰鍰及逾期自動補報加計之利息予以計算。 該局進一步表示,除此之外,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抵繳之案件,尚應符合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之要件,此係因遺產稅或贈與稅本應以現金繳納,必須現金繳納有困難時,始得以實物抵繳。至於有無繳納現金之困難,目前稽徵機關於處理遺產稅實物抵繳申請案件時,原則上以被繼承人是否遺有現金或銀行存款,作為審酌納稅義務人有無繳現困難之參考;如被繼承人遺有現金或銀行存款,而納稅義務人又無法提出其他事證,證明其確無法以之繳現時,即難認有符合上項法條所稱繳現困難之情事。又上項條文准以實物抵繳之目的,原係在彌補現金繳納之不足,因此,申請實物抵繳應以現金不足繳稅部分為範圍,亦即被繼承人遺留之財產,如包含現金、銀行存款及其他實物時,應就現金及銀行存款不足繳稅部分,才得准予實物抵繳。 另外,要提醒納稅義務人的是,依上項規定申請以實物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時,應於核定繳納期限內繕具抵繳之財產清單,向當地國稅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提出申請。 【#779】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施佩君 聯絡電話:07-3302058分機6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