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利用個人帳戶收受貨款,仍應據實申報收入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公司使用個人帳戶收取貨款即不必申報營業收入嗎?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以最近查得的實例提醒您,務要按實申報哦!
該局查得甲君於94年間以新臺幣結購美元匯至國外,雖經甲君主張結匯金額主要為個人海外投資,且部分結匯資金係屬借貸性質而源自他人帳戶,惟並無提出證明,疑涉有贈與情事。案經國稅局深入查核,甲君為免遭核課贈與稅補稅處罰,乃坦承其帳戶之資金3,900餘萬元,實係境內乙公司在臺灣地區接單,利用第三地工廠產製商品運往大陸地區之銷售收入,由其代乙公司收受之貨款。
甲君代乙公司收受之貨款,係屬零稅率之外銷收入,雖未涉及漏報營業稅,惟仍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由於乙公司未能提示相關成本費用憑證,爰依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按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核算94年度漏報營利事業所得額計350餘萬元,除補稅89餘萬元外,尚須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以1倍至2倍之罰鍰。
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公司不當利用個人銀行帳戶收取貨款仍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據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如未依法申報,一經查獲不但要補稅,且要按核定之漏稅額處以1倍至2倍罰鍰,實在是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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