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進、銷、存,應確實依據商品之類別及等級記載,以免其營業成本遭以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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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平時進、銷、存,應確實依據商品之等級記載,以免於國稅局查帳時,因商品之進、銷、存數量無法勾稽查核,而遭到國稅局依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核定。
國稅局說明,該局於查帳過程中,常發現部分公司行號,買賣之商品因等級不同,價格亦有極大之差距,顯示商品之品質及規格有其差異性,而公司行號記載進貨及銷貨內容,未按不同等級別之交易品名、規格、數量分類記載,致國稅局查核人員對其商品進、銷、存數量無法勾稽核對,以核實認定其營業成本。
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進、銷、存數量無法勾稽核對,國稅局會給予補正之機會,納稅義務人仍無法補正,始依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核定。不過,為避免因事過境遷補正困難,營利事業平時應多加注意帳務處理,以免被調增所得而增加稅捐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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