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執行員工認股權之所得應併計執行年度課徵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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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王君9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報取自○○公司員工認股權所得,違反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規定,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稅額外,對於漏報所得部分,並依所得稅法規定,按所漏稅額裁處罰鍰。
王君不服,主張其並未收到系爭員工認股權所得之扣免繳憑單,漏報非其過失為由,資為爭議。案經復查駁回並確定在案。
該局復查決定略以,查王君於94年度因執行○○公司之員工認股權而取得該公司之股票,該等股票於執行權利日之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計入執行年度之所得額,依法課徵所得稅。次查王君9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報上揭其他所得,違反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規定,有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核定通知書及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可稽,違章事證足堪認定,王君既有所得,自應依法申報,尚難以未接獲扣免繳憑單而免除申報義務,本件王君雖非故意,惟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尚難謂無過失,原核除補徵稅額外,對於漏報所得部分,並依所得稅法規定,按所漏稅額裁處罰鍰,並無不合,乃復查予以駁回。
該局進一步呼籲,納稅義務人執行員工認股權之所得應併計執行年度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報此項所得,一經查獲,除補徵稅額外,將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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